关键词:电子信息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电子行业的自律和信用体系,完善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我会企业行为和电子行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江南官方app 单位会员及其他签署本公约的电子行业企业。
第三条 江南官方app 的会员单位应加入本公约,并签订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公约。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本公约,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公约。
第五条 行业自律坚持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推行承诺服务,承担承诺责任,努力产品与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产品服务价格,予以公开告示。
第八条 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节能减排、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其中包括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会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申诉。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员工参加国家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遵守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够纳税。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债务。依法上报企业各项统计数据,不得瞒报。
第十四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五条 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遵守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业内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其他快递企业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才。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业内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建立售后服务体系,信守服务承诺,及时反馈客户意见,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业贿赂,树立“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行业风尚。
第二十二条 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江南官方app 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业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实施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实施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核实,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实施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江南官方app 设专职人员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条 协会应对尚未加入公约的行业其他从业单位,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他们遵守。
第三十一条 行业从业单位违反本公约,任何单位均可向商会举报;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直到法律起诉等,以维护行业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江南官方app 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实施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经商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2018年1月1日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