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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4-08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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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3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实施。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对《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修订后形成《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主要目标

  通过运营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有关规定,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以及对业绩优秀的加盟银行进行奖励。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国家银保监会规定为准)和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

  (二)风险补偿条件。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同时,不良贷款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2.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3.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三)风险补偿标准。

  1.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首次入《贷款项目库》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2.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

  3.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企业贷款,在本条第1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4.该笔不良贷款属于借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1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5.对各加盟银行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展期视同新增)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条第1、2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个百分点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80%。

  6.本条第5项情形以外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四)补偿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基本操作规程。资金池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工作。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加盟银行。资金池管理机构与加盟银行按照《实施细则》和《合作协议》开展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等工作。

  (五)监督与管理。

  《实施细则》第六章,设计了“当年入库贷款总额”、“当年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和“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增速”三个指标,对加盟银行的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

  在本章中,对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池管理机构和加盟银行的履职做出规范约束,保证资金池运营合规、安全、有效。

  (六)附则。

  依惯例,明确文件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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