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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2020-04-30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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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开放政策,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一)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按照国家部署,取消在深圳设立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深圳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在深圳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深圳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在经营性电子商务、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外轮理货等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会议展览、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外资进入实体经济。在投资者资质、资本财力、高管资格、政府特许、投资规模、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空间布局、总量控制要求等方面,外资制造业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在专用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在海工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生物液体燃料、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摩托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生产企业。

  (三)深化CEPA项下深港合作。充分发挥CEPA协议作用,深化深港服务业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合作,将前海打造成服务业吸引外资的高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公司,从事带乘务员飞机租赁服务、民用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船舶维修和保养、为内地至港澳航线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从事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产影片发行、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制作、演出经纪业务。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对港澳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四)引导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建立健全PPP政策框架体系,试点外资参与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的PPP创新。

  二、精准扩大招商合作

  (五)建立精准招商联动机制。针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精准招商,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重点招商领域,编制市区两级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市级层面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产业定位布局。区级层面瞄准目标企业精准发力,引导项目落地。

  (六)大力引进各类总部项目。结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加大对全球性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促进力度,紧密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强的招商活动,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落户。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七)突出新兴产业招商方向。围绕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的战略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进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智能装备、未来通信高端器件、石墨烯、工业设计、生命健康、高端医学诊疗器械、合成生物研究等外资,在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落地。

  (八)科学设立引进项目库。发挥产学研一体化引进的乘数效应,推进引资引智引技工作有机联动。建立目标引进人才库、目标引进企业库、目标引进研究机构库、目标引进技术库,从全产业链视角组织招商,四库同步,协同工作。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用地保障

  (九)奖励外资新项目。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获得省财政奖励的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十)鼓励外资增资扩产。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获得省财政奖励的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十一)吸引外资总部企业。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外资重大总部企业,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全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经各区(新区)推荐并按程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在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情况下,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外商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允许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改变用途的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资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可按程序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十四)加强总部用地用房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全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可依法依规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十五)确保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的用地奖励指标全额给项目所在区(新区)使用。对各区(新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依法依规申请市预留指标。

  (十六)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于通过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市场价格的70%(单独申请用地)或60%(联合申请用地)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同时适用0.5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可依法依规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十七)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依法依规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新增的工业厂房(含其他生产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属于自用部分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十八)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外商投资项目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依法依规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工业用地期满需续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提升外资发展质量

  (十九)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对承担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50-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二十)优化外资研发创新环境。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申报、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对国家法律法规准许进口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

  (二十一)支持外资研发成果产业化。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深圳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按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做好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衔接。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配套资金扶持,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二十二)拓展便捷的融资渠道。更好发挥市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以基金投资撬动高质量外资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三)创新金融管理和服务。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探索金融管理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深入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和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中介(保险、担保和评估)服务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企业知识产权集合债券。

  五、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二十四)平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市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总部企业发展、金融业发展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及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建设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

  (二十六)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引进平台,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引进。建设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创建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深圳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二十七)简化外商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权进一步下放至区级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区级商务部门审批和管理。

  (二十八)优化外商投资配套服务。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工商变更和申领发票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由各区(新区)指定或授权专门机构为外商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服务。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

  (二十九)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领域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打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贸易便利化支撑服务平台。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关检融合。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先期机检”“智能识别”“集中审像”实际应用,提升查验效率,推动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与商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支持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海关监管区全覆盖,并向检验检疫环节延伸。

  六、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三十)建立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外资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十一)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市、区分级服务机制,对拟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及增资项目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述重大、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市区联动、部门联动、专人跟踪服务,为外资提供项目落地前的政策咨询及生产经营中的部门协调服务。建立与招商引资相适应的产业、行业、企业、项目载体等信息平台,拓展驻外代表处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

  (三十二)开展服务外企专项活动。支持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投资、扩大产能。

  (三十三)鼓励各区(新区)出台配套政策。各区(新区)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特色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各区(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依托市外商投资协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站。建立市区两级外商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出资人权益。

  (三十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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