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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2019-09-09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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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预算法》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以市政府名义草拟了《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预算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强化法律责任等,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2016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立一个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设立的新要求。

  2017年12月,市政府六届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场化改革探索,细化管理措施,明细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对专线资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四十四条,包括九个章节: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管理办法》设立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界定以及专项资金采用目录清单制。第二章是管理原则,主要从专项资金设立、投入方式、项目审核、预算编报、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专项资金改革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则。第三章是相关部门(个人)职责,对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申报主体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职责范围。第四章是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明确提出了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专项资金的续期、清理、退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第五章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专项资金预算全面纳入部门预算,细化了预算编报的流程。第六章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下达、拨付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章是绩效管理,专项资金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八章是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以及申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第九章是附则,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深圳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落实资金主管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管理办法》修订新增了第二章管理原则,规定专项资金在设立调整、分类管理、审核评价、预算编报、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原则;在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中各有关方的职责,包括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申报人、受托机构等;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在第六章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二是强化资金统筹使用动态调整。随着新的《预算法》实施、预算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专项资金管理强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国家要求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强化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筹,在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提出了专项资金动态统筹调整机制。

  三是建立完善资金绩效为导向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的“绩效导向”。从专项资金的全生命周期、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三个维度明确绩效管理的要求,力争建成绩效管理的闭环。在第二章“管理原则”规定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在第三章“相关部门(个人)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在第四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规定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调整依据之一;在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在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将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融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和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各环节;在第七章“绩效管理”规定了专项资金从事前明确绩效目标、事中加强跟踪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

  四是规定“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学习借鉴《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在第二章“管理原则”提出了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在第五章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目录清单的管理要求。同时,充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通过“清单制”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方式,力争解决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小而散”、“多头管理”的问题。

  五是要求早编、细编、实编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专项资金的项目要在年初做到可执行,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支出进度。为落实上述要求,《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彻底将“钱等项目”转换为“项目和钱同步”,大幅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

  六是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修订增加了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专项资金实际情况,对资金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审核、立项、支出、信息公开和使用和验收等过程进行了全面规范。针对“申报指南知晓度不高”的问题,对资金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的渠道和内容作出了规定;针对“专家评审或专业审核水平不高”的问题,对部门审核制度作出了规范;针对“资金分配环节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专业机构管理和集体研究决策的要求;针对“公开信息不足、缺乏通报反馈机制”的问题,为预防专项资金立项和使用过程的腐败问题,强化了信息公开工作,详尽列入了如下需要信息公开的事项: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不通过项目名称及原因)、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解决申报人、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惩戒问题。按照十九大报告中“约束有力”的指示精神,《管理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环节,对专项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的人员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全方位推进监督检查。在第八章“监督检查”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责任;并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按照不同的失信行为分别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和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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