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20年,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两部法规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和完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更好履行民政部门职责的必要之举。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拟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32条,主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立足实际,解决问题;三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四是提升服务,强化责任。《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五方面:
(一)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机制。
一是第二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适用范围;二是第三条规定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第四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主体以及制定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四是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五是第六条规定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平台的建设及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是第七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方式,明确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并规定了特殊人员单独提出申请的确定方式;二是第八条授权民政部门制定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具体办法,要求制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应当对特殊群体给予优待;三是第九条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四是第十条规定了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和计算方式;五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履行认定和劳动义务履行认定。
(三)细化了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是第十三条明确了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方式和要求;二是第十四条规定了收到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的具体要求;三是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入户调查评估、初审、公示以及组织民主评议等工作要求;四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审批工作规范;五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回避制度与信息公开要求。
(四)规范了服务与管理。
一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二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入户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随机抽查,并规定了低保家庭不配合核查的处理措施;三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后,相关保障金或保障资格的变动要求,并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渐退机制;四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第二十九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措施,明确了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三十条规定了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转载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转载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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