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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
2019-09-12 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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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及时发现城市管理违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市管理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事项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举报城市管理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相关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或者基本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描述,并提供详细地址(定位)及同一角度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关注“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微信号绑定有效的手机号码等领取微信红包的登记信息;

  (二)举报人所反映的城市管理事项属于“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举报奖励类别及标准的范围;

  (三)对同一城市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以当天最先受理的案件编号为准进行奖励,专职信息采集员巡查发现的除外;

  (四)每个举报人每日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元。

  举报人未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导致无法领取微信红包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或者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与微信公众号要求填写的信息不一致,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伪造虚假城市管理案件现场,骗取举报奖励的;

  (三)举报因台风、暴雨、冰雹、地震、海啸、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等待处理中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以下城市管理事项,查证属实后给予2元以上15元以下奖励:

  (一)市容环境类:成堆成片暴露垃圾、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抛洒导致的道路不洁、建筑外立面不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

  (二)街面秩序类:城市主次干道及沿街的店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照经营游商、非法瓶装燃气运送、车压人行道(绿地)等违反街道、路面正常活动的行为。

  (三)宣传广告类:街头乱贴小广告、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牌、户外广告破损、违章横幅(喷绘)广告等违规行为。

  (四)园林绿化类: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自行车或私家车等在绿地上违规停放、侵占绿地等影响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绿地脏乱、绿地黄土裸露、绿化苗木遮挡交通设施、行道树死株缺株及倒伏等现象。

  (五)环卫设施类:环卫工具房不洁、公共厕所破损、公厕指示牌破损、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桶不洁或破损等现象。

  (六)市政设施类:灯箱霓虹灯破损、广告牌匾破损、报刊亭不洁或破损、邮筒不洁或破损、下水道堵塞、电话亭不洁或破损、井盖破损等现象。

  第八条 “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将及时把受理案件的立案编号信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反馈给举报人,案件核实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发放至举报人微信账号,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由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对举报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如实记录,每日统计案件周期为前一天17:00至当天17:00。

  第十条 通过“美丽深圳”公众号举报的城市管理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置:

  (一)通过“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城市管理事项将自动流转至数字城管平台;

  (二)数字城管平台对用户报送的问题进行审核,依程序转网格内的信息采集员核实,确认立案后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

  (三)相关责任单位根据事项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进行修复、清理、取缔等处理;

  (四)用户可在“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并对处理完毕的问题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涉及违法行为,应当由各街道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反馈至数字城管平台后方可结案。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涉及到环卫、绿化、灯光等作业标段的案件,应当转由环卫、绿化、灯光等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处理。相关部门可依据合同条款或有关法律法规对承包作业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快速、规范发放,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在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得到保密的前提下,定期在“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公布举报获奖微信号。市民如对奖励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在工作时间(09:00-18:00)拨打电话(0755-83916612)提出咨询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保密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红包发放记录、红包领取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有关举报人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次举报的奖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美丽深圳”微信红包举报奖励类别及标准

转载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转载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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