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区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主体责任】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区部门预算管理范畴,资金使用单位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名词界定】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
(一)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
(二)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三)项目绩效评价,即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进行调查,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 【评审范围】区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财政注入资本金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使用一般性经费、专项资金(经费)、政府性基金等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或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经区委区政府决策认为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参照执行】一般情况下,“市投区建”及市、区共同出资等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业务承担机构】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承担,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协助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区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是指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其开展工程结(决)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评审原则】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与保密规定,恪守职业规则和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依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如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财务账簿、凭证等);
(五)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工程结决算审核模式】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采用区财政投资评审和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相结合的模式。
第十条 【评审方式】区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必审和抽审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年度评审项目范围,必审和抽审项目均应出具评审结论性文件,未抽中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一)必审项目范围。
1.报送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二)抽审项目范围。
1.除必审范围外均为抽审范围;
2.在全区范围内纳入抽查的项目按照项目数量不少于20%的比例随机抽审;
3.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随机抽审时,应重点关注经综合评估,风险较高的有关项目(例如抽签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绝对值与合同价占比30%以上、非正常终止、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完成后超过1年未报送等)。
(三)其他项目情况。
涉密特殊项目、总价包干项目、规划及课题研究类项目、设备(货物)采购项目、以及信息化项目等,宜作为区绩效评价或专项调查类评审项目,其建设工程结(决)算的审核原则上不作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点。其中,总价包干但结算变化较大且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区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性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经区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工程结(决)算,其评审结果是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办理结算、批复项目竣工决算、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按规定不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当结合区财政部门随机抽审信息情况,依据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区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向区财评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业务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四)审核批复(批转)区财评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质量复查;
(六)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监督、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协助评审费用;
(七)负责对业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八)管理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 【区财评中心职责】区财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区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如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做好资料归档立卷工作;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委托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加强合同管理,及时进行履约监督和内控考核,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区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出具的各阶段评审结论签署反馈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该评审结论;
(四)送审工程结算书应采取“结算价=合同施工图造价+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的计价格式,因投资建设模式或合同结算约定有特殊情况的,在约定格式的送审工程结算书基础上,应按上述格式同步提供结算造价具体算量计价过程资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按发生时序留存技术资料(含影像图片)并编号成册,相关变更造价及时完整纳入结算;
(五)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其他反映事项及评审结论的评审业务函,及时执行或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提出单位职责】项目提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费用结算,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涉及其评审内容签署反馈意见,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执行或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职责】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决)算审核结果开展专项质量抽查,并按审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区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守一般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审前准备(预受理)、评审组织实施、出具评审结论、执行与整改等五个主要阶段。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计划】评审任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财政部门通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一年度内可具备评审条件的结(决)算项目清单,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纳入年度计划的,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区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即可纳入年度评审计划。
年度评审计划原则上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未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送审条件】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结算:送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送审金额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且建设单位已对其审查确认;送审资料应当准备充分、齐全完整。
(二)竣工决算:送审以单个立项项目(或批复概算项目)为单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各单项工程结算原则上已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审计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程序;送审资料应当准备充分、齐全完整。
(三)涉密特殊项目、总价包干项目、规划及课题研究类项目、设备(货物)采购项目、以及信息化项目等,可直接以竣工决算方式送审。送审金额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且建设单位已对其审查确认;送审资料应当准备充分、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送审要求】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月份工程结(决)算审核情况及审核报告清单。建设单位申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应按规定提交资料,相关要求或文书格式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确定熟悉业务工作人员作为送审资料专职人员,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送审事宜。
第二十一条 【申报流程】工程结(决)算评审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区财评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区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
2.区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承诺书;
3.区财政投资结(决)算送审造价明细表;
4.区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5.送审资料;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资料。
(二)区财评中心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三)对于送审资料繁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报送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申报表,区财评中心可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至建设单位现场查看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建设单位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评审业务,并提交预受理通知,以及申报表、承诺书、造价明细表、资料清单和送审资料等,其中预受理时已送达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二条 【评审时限】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区财评中心应在以下时限以内出具评审意见(核对意见稿)。
(一)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30个工作日;
(二)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40个工作日;
(三)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50个工作日;
(四)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60个工作日;
(五)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工程结(决)算评审过程有关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核对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核对过程中,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同步进行。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财评中心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二)区财政部门应在核对完成,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书面反馈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核对过程中,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同步进行。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四)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并经核对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评审过程中,有关补充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以及核对与确认时间均不予计入评审时限;
(六)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料缺失或不足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
(七)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应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论性文件】评审结论性文件包括评审报告、反映事项和评审结论的评审业务函。评审结论一般采用评审报告的形式,特殊情况下(如评审证据、依据不充分但必须出具评审意见时,交办项目等)可采用评审业务函的形式。评审报告分为综合格式和一般格式。除多计造价外,仅存在延期送审等普遍性、非重大问题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宜使用一般格式。相关文书格式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复查】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部门可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质量复查。
(一)经批准需进行质量复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前完成;
(二)质量复查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限相应延长;
(三)复查意见应包含主要整改事项和核减金额等,并作为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动态考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其他反映事项及评审结论的评审业务函,及时执行或进行整改,对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抽查】区审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提供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以及财政部门未抽审的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等清单资料,开展专项随机质量抽查,原则上每家中介机构负责的结(决)算审核项目抽查不少于1个,具体抽查方法由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审计部门发现项目造价质量存在较大偏差等情况的,可按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或审计相关规定进行问题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评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报披露】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计算公式:评审核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督】评审报告可抄送区督查、纪检监察、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推动建立信息化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动态联网监督模式。
为进一步形成大监督合力,区财政部门开展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投资评审业务时,可视情况邀请区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适时建立联席评审工作机制,对具体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讨论证。
第三十条 【接受监督】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接受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区审计机关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区财评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社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对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业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情形,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并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曝光,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质量复查应用】区财政部门依据质量复查结果,对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评审结果存在质量偏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一次评审任务,合同期内两次以上的,终止其评审资格,并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曝光,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处理:
(一)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核减率超过3%的,且核减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核减率超过2%的,且核减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三)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评审报告,核减率超过2%的;
(四)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评审报告,核减率超过1%的;
(五)审核金额5亿元以上的审核报告,核减率超过0.5%的;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个人违法处理】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相关工作人员,移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曝光,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经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且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按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核造价的比例超过5%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处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可单方确认或退审。对于退审项目,从当年年度评审计划中剔除。
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工程结(决)算审核内部核查审批机制,按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决)算审核全过程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对项目成本造价控制负责。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履行职责到位的,由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法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项目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诚信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一经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将违规行为移送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数原则】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合法性原则】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生效前,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并出具了工程结(决)算审核报告的项目,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号)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对审核报告审查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