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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材料
2020-05-01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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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稳定就业多渠道就业就业服务

一、相关背景

  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以下简称国家28号文)出台。国家28号文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等7个方面,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20年2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以下简称省12号文),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发,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冠肺炎疫情、贸易摩擦带来的冲击,提出了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打出稳就业促就业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结合深圳实际,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主要包括:一是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二是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三是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四是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二)开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一是挖掘内需带动就业;二是加大投资创造就业;三是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四是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主要包括: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二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三是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四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五是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四)提升劳动者技能技术水平。主要包括:一是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二是加快快培养引进技能人才;三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主要包括:一是加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二是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三是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在贯彻落实国家、省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将裁员率标准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我市登记失业率2.18%)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控制目标为5.5%)。30人以下的企业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疫情防控期间,新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援企稳岗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的比例要求,当年新招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从25%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从15%下调为10%。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

(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在全面覆盖各类创业人员的基础上,取消对各类群体身份类别的限制,免除重点扶持对象反担保。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至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9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还款,同样可享受贴息支持。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其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延长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至3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到期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享受期限。

(六)加强托底安置。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可允许延期1年或再次安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七)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补贴对象范围一并扩大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中职院校。将青年见习的适用对象调整扩大为市内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2年内毕业生和16—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鼓励企业吸纳港澳台青年来深实习,每接收1名港澳台青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实习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贯彻落实省三大培训工程和十项培训行动。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我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试点,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新职业开发计划,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评价规范并推动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九)加快培养引进技能人才。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和重点扶持产业企业与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进行联合培养,建设与深圳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课程体系,引导毕业学年学生来深顶岗实习。对接收市外“双高计划”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大专、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学年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600元顶岗实习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强化就业服务供给。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区可给予一定补贴。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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