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往来中,特别是买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里,质量保证金属于属于比较常见的条款。对质量保证金,很多人可能从字面意思都知道是关于产品质量的一种保证金。但是其法律性质是什么,是违约责任条款,还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其与违约赔偿责任又是什么样的关系?下面将对此一一分析。
一、常见问题
1、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基本上可以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为了担保产品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而产品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应将该金钱退还给出卖人。
2、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很单纯,就是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
3、标的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卖方在质量保证期间内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正措施解决了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否还应当再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
如果卖方在质量保证期间及时解决了质量问题,没有影响买方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话,就不需要再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了。
4、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并用?
有三种情况:
(1) 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如果买受人合理选择修理、更换的违约责任方式,质量保证金和违约责任是可以并用的。
(2) 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不得并用: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方式,违约金和违约责任只能在二者间选择适用,而不能并用。
(3) 赔偿了质量保证金之后,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的损失,对不足的部分,买受人还可以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
二、经典案例
1、案情简介
中山电机公司向闽威电器公司供应电机产品,中山电机公司在2021年4月份向闽威电器公司供应价值101200元电机,闽威电器公司将货款101200元开具了一张支票交付中山电机公司,但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和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无法兑现,闽威电器公司经中山电机公司多次催收也不支付货款。中山电机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尚有10000元的电机质量保证金被闽威电器公司扣留。闽威电器公司从2020年8月份货款中扣留了10000元作为质保金,中山电机公司与闽威电器公司口头约定所交货物满一年后退回该质保金。
中山电机公司诉请闽威电器公司支付货款101200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共计111200元。
2、争议焦点
闽威电器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
3、法院认为
因双方在2021年4月10日后并未有交易,故中山电机公司诉请闽威电器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4、案例索引
(2021)粤2072民初15471号
三、律师建议
1、一般买方会留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但是注意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还可以根据合同标的性质提出是否留取的建议。
2、1. 质量保证金金额比例过高,不利于卖方及时收回货款,积压资金,不利于企业运转;金额比例过低,一旦货物出现问题,买方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可以将质量保证金金额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到10%之间。
四、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五、作者
阎虹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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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蓝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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