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物流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根据国家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6年12月8日印发,有效期为五年,现已到期,亟需结合物流行业发展新要求和新特点进行修订,继续引领深圳物流行业及重点物流企业的发展。
二、修订依据
1.《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
2.《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粤委〔2017〕123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重点物流企业的类型及含义,认定原则及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对不同类型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章认定程序,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均进行了明确。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及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与处理方式。第五章附则,规定了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负责主体、《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调整重点物流企业的定义
原办法规定: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技术型服务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修订后规定: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企业。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业。
修订原因:《管理办法》结合国家有关发展策略和物流服务和物流科技行业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类型物流企业在物流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体现了对物流企业在经济和流通活动中所作贡献的认识,对认定范围的阐述更加准确。其中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主要体现企业的物流运作能力,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主要体现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技术设备和提供物流供应链解决方案对物流运作的支持。
(二)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
1.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修订内容:
(1)原办法中“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总资产由7500万元以上下调至5000万元以上
(3)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由连续超过1.5亿元下调至1亿元,并增加“或者连续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
(4)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五)条“企业在深圳市无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修改为“未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5)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六)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修改为“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删除原办法关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七条。
修订原因:
(1)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正式确认深汕特别合作区纳入深圳市“10+1”区管理体系。因此关于注册地的要求中也应明确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同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的有关工作部署,将“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调整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互联网+”的兴起导致物流行业呈现“轻资产、重运营”的趋势,结合近年来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固化的问题,建议放宽企业总资产方面的要求,切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让更多新的优秀物流企业符合申请条件,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3)结合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年经营收入门槛条件。增加“或者连续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这一条件,体现对部分表现优异的成长型企业的倾斜。
(4)将“未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作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条件,体现了对重点物流企业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高要求。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要求区分一般性违法与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
对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是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拟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规定,通过查询使用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企业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
(6)在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中,为了消除认定中的主观性,完全采用客观条件和指标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因此删除了原办法中需要专家评审的对应考核条件。
2.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修订内容:
(1)原办法中“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增加“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3)“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修改为“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资产负债率由不得高于70%调整为不得高于80%。
(4)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四)条“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 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修改为“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满足: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
(5)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五)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修改为“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由不低于100万元下调至50万元。
(7)增加“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未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8)增加“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年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15%”。
(9)增加“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整改合格”。
(10)删除原办法关于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第九条。
修订原因:
(1)修订原因与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修订相同。
(2)由于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财务指标要求较低,增加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是对技术服务型企业技术实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其它物流服务类企业跨界申报的手段。
(3)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技术服务型企业(如软件、信息平台等),“实收资本”比“总资产”更能代表企业实力,小幅度提升负债率指标上限(从70%至80%)也是考虑到大部分科技型企业资产少,负债率高。
(4)增加增长率指标主要考虑到一部分优秀的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体现政策的倾向性和前瞻性。
(5)企业违法、失信等方面要求的修订原因与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相同。
(6)降低纳税方面的要求,一是考虑到技术服务型企业属于高科技行业,本身税收优惠政策多、实际纳税少的特点,二是考虑各级政府关于要求产业扶持政策与税收尽量脱钩的要求。
(7)企业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与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相同。
(8)增加“营收不足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这一条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投入占比”要求的补充,能够更好地防止“伪科技”企业申报认定。
(9)为了更好的保障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国家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中包含了软件和信息平台企业,必须对此有所响应,因此增加该条款。
(10)修订中删除了原办法中需要专家评审的对应考核条件,原因与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修订相同。
(三)完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
修订内容:删掉专家评审这一环节。
修订原因:原办法中的认定程序中设置了专家评审这一环节,不仅指标增加、工作量大且复杂,而且评审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将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条件指标化,删掉专家评审这一环节,直接通过政府审核认定,将更有利于认定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退出机制
修订内容:增加“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修订原因:增加该条内容,使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更加的合理科学。
(五)明确对申报企业2020年部分考核指标的考核标准
修订内容:增加“企业申请认定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对申报企业2020年利润和税收的考核标准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20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理由: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受疫情影响,物流行业普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共渡难关,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局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2020〕242号),调低了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有关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2022年开展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将对企业2020年相关财务指标进行考核,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特明确对企业2020年利润和税收的考核标准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2020〕2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