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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9-07-25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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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殊载体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认定、公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小微企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低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入驻小微企业数占80%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创客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团队不低于30个,创业团队应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创业基地内应规划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2%。

  (四)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有关的研究、培训和顾问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核心能力,能为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创意、创客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

  (六)持续诚信合规经营。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基本空间和配套服务需求。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项以上,并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准: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政策信息、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供应链等信息、协同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政策解读与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开展创业辅导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5家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技术服务企业5家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不少于5场次,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市场营销服务企业5家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每年2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投融资服务企业3家以上;为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的入驻企业提供租金缓交、专项辅导、租金转股权等服务2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开展管理咨询对接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3家以上。

  (八)产业共性服务。为企业提供与基地产业布局相关的产业共性服务项目。年服务活动3次以上或年个性化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可以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每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或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基地可以直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出申报,也可以经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四)基地专职人员社保清单以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和相关资质材料。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基地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相关合作协议。

  (七)上一年度所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提供服务项目或活动清单并分类汇总)。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及政府资助的证书、批复文件。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享有如下政策扶持:

  (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二)优先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奖励或补贴。

  (三)优先承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主办的相关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或成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基地或企业帮扶基地。

  (四)在园区拓展、服务基地建设、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应当切实加强对基地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主动了解基地企业困难和需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交企业共性诉求情况,及时反映趋势性、突发性、苗头性问题,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一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示范基地称号。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分的。

  (三)申报单位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注销的。

  (四)有效期内被中小微企业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

  (五)经主管部门检查、抽查或评测不合格的。

  对首次获得示范基地称号、三年有效期内发生上述情况被取消称号的,如基地已获得相关奖励或补贴资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该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申请、评审、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申报、评审、示范基地称号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联合惩戒制度,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工作指南及扶持奖励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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