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消费提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进一步拉动我市消费增长,促进商业转型升级,为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章 资助对象、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消费提升计划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奖励(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三)单个企业每年度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对零售额(营业额)实现增长的商贸企业进行奖励。
资助条件:批发、零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均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零售额(营业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第八条 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实现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资助条件:销售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成立,且上一年度零售额超过5亿元(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每实现1亿元零售额奖励50万元(含5亿元部分),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大型连锁企业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
资助条件:企业(含其母公司所属)在全国有5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门店。新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门店,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打造集创意设计、科技研发、采购交易、展览展示、时尚消费、品牌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消费市场。
资助条件:申报专业消费市场项目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项目属于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居、水产品、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品领域。
资助标准:专业消费市场新建或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市场资助上限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商贸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新零售项目。
资助条件:项目应用技术领先、商业模式先进,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大型百货超市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提高自有品牌销售占比。
资助条件: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自主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并在企业门店内销售,上一年度自有品牌商品的零售额占企业门店总零售额的比例超过10%。
资助标准:自有品牌零售额占总零售额比例超过10%以上的,每增加2%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打造进口商品交易平台。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上,实体零售面积达到2000平米以上,且进口商品数量占90%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口岸经济带内新建或改造的零售商业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位于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开展消费品品质分级评价和消费行业NPS口碑指数项目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主体为加入国际消费者研究及测试机构(ICRT)的第三方机构。
资助标准: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从深圳本地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本市企业进行奖励。
资助条件:平行进口汽车从深圳本地口岸进口并在深圳销售。
资助标准:每辆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和购物中心组织开展“深圳欢乐购”促消费宣传推广活动。
资助条件:大型百货超市、购物中心上一年度在深圳营业额达5亿元以上,品牌零售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圳销售额1亿元以上,餐饮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圳销售额1亿元以上。活动投入100万元以上,整体宣传和特色活动符合“深圳欢乐购”每年主题,并提前向市商务局进行备案。
资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给予2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物流体系项目建设,对社区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商贸企业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项目建设投入费用300万元以上。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申请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第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消费升级和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由市商务局根据本规程在官方网站发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奖励类项目(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填报企业经营数据。资助类项目提供项目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
(二)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承诺。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商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查询是否属于财政资金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进行实质审查。
(四)根据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待拨付项目库。
(七)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八)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项目涉及中央、省、市多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累计资助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申报单位实际发生或投入总额。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等有关专项资金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请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及退还财政资金的,市商务局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申请人、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