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市长质量奖在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上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奖实践,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对2018年1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深市质规〔2018〕1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4年,深圳在全国首创“市长质量奖”。截至2018年底,累计评选出78家次获奖单位,参与申奖单位累计超过4000家。获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3%,利润年均增长率超过26%,纳税年均增长率近34%,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示范引领的作用。市长质量奖已经成为深圳的一张名片,也是深圳质量建设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深圳质量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打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2019年5月21日,市政府印发新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5号),将评审范围从侧重于经济领域扩展到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领域,扩大了评奖面,增加了授奖数量,改进了评审环节。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的组织运作,保证市长质量奖相关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秘书处对《评审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有利于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效果。
二、《评审管理规范》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评审管理规范》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管理办法》的调整,对新增的“非经济领域”的5类奖项评审规则加以明确、细化,增设社会评价专章;同时强化评审人员的选任和监督管理,细化不予授奖的情形。
修订后《评审管理规范》包括总则、评审人员、组织发动、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社会评价、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十一个章节共58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评审管理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评审程序等内容,第二章评审人员规定了评审人员的管理,包括人员准入、选用和推出机制。第三章至第十章,按照评审的各个环节,即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社会评价,对各环节的操作要求、操作规则都予以明确。最后附则部分对《评审管理规范》的时效性、特定专业术语解释和后续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修订变化:
一是明确合理覆盖、兼顾均衡的原则。适应《管理办法》扩容增项的调整,提出奖项评定坚持差额选拔、优中选优。经济类奖项评选实行评分优先兼顾行业代表性的原则,非经济领域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奖项评选实行评分优先并兼顾均衡的原则,并合理覆盖组织和项目。
二是优化奖项的组织评审方式。在评审过程中全面采取“专业评审+行业评审”的评审团制,聘请行业领军专家担任集中答辩环节评审团召集人,提高行业话语权;同时针对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入围单位、项目,引入社会公众评价,提高奖项的社会公信力和公众认可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评价方法。评分采取“个人独立评分、背靠背打分”方式,计分采取“截尾均值法”,减少极端分数对结果的影响,评审结论由评审组组长牵头会同组员撰写,各类别奖项分别按照比例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在现场核查和社会评价环节,适用“综合调分”策略,既保障了评审质量,又提高了评审效率。
四是强化了评审人员和机构管理。《评审管理规范》对评审人员章节进行了强化,明确了评审人员由评审员和行业专家构成,分别对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基本条件、分级管理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秘书处对评审机构的管理监督。
此外,为方便企业申报,《评审管理规范》明确指出申报组织在线提交电子材料,方便了申报工作;并对评审工作部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此外,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管理办法》相关文字表述变化,保持与《管理办法》表述一致。